2004年12月10日,星期五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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车辆未停指定位置 物业公司不负责任
法晚

  案件回放
    2002年1月,王先生向北京回龙观云趣园小区交纳150元停车费后,将车停进该小区。3月12日晚9时,王先生开车回家,没有将车停在指定停车位,而是将他开的丰田吉普车停放在该小区20号楼东侧附近的小区道路边。第二天早晨7时左右,他发现自己的车不见了。
  为此,王先生所在的东美公司将小区的物业公司告上法庭,称物业公司保管不善,索赔102万元。
  近日,北京一中院作出了终审判决,认定王先生没有将车停在指定车位,所受损失应自行负担,物业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。
  法官说法
  王先生应在物业公司指定的停车位上停放车辆,物业公司对停放在停车位上的车辆负有保管义务。
  王先生在丢车当晚未将车辆停放在指定的停车位上,而是将车辆停放在他处,致使该机动车脱离了物业公司的保管范围,物业公司对停放在他处的车辆,不应负有管理责任,王先生对其擅自改变停车位而造成的损失,应自行负担。(法晚)